第五?nbsp; 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div>
第六?nbsp; 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的:/div>
(三)虚假标注或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
(六)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div>
第七?nbsp; 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区域,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5m以上:/div>
(二)散装食品实行专区经营。散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div>
(三)应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分类管理,做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
鼓励对临期散装食品作集中陈列销售,并设置黄底黑字的临期食品专区标识:/div>
(四)下架食品应与食品经营区有效隔离,并做特别标示;
鼓励设置红底黑字?ldquo;下架食品区,不对外销?rdquo;标识:/div>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div>
第八?nbsp;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符合以下要求9/div>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设备,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具备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等条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应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明显区分;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散装食品入库贮存应使用带盖的食品专用周转箱:/div>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定期维护以保证食品贮存所需温度,冷藏冷冻设备应有温控显示区,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div>
(四)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销售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div>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div>
第九?nbsp; 经营者购进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9/div>
(一)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资质文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向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div>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div>
第十?nbsp; 所售散装食品的标识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盛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设置标识牌,如实标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直接用内容不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代替标识牌:/div>
(二)散装食品标识内容可参照《散装食品标识》(见附件)样式制作,标识牌的大小具体视盛装容器大小、张贴面积等情况确定:/div>
(三)最小包装单元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在未销售完前,应保存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的大包装;
(四)散装白酒标识应按照《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市监发?020?27号)执行:/div>
(五)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经营过程中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div>
(六)由经营者简易包装销售的散装食品,可另行标注包装时间、最佳食用时间等信息,但应与该食品出厂时标签标示内容相符,最佳食用期不得超过食品原有的保质期:/div>
(七)经营者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时,应在标识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div>
(八)展示样品应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注可试?rdquo;?ldquo;仅供展示等字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div>
鼓励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标签实行红、黄、绿三色标识管理,其中下架食品用红色标识牌标示,临期食品用黄色标识牌标示,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食品用绿色标识牌标示、/div>
鼓励食品经营者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进行动态标识管理、/div>
第十一?nbsp;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佩戴相应岗位标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严格落?ldquo;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要求,留存相关资料、/div>
第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div>
鼓励食品经营者安排专人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div>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发现所销售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9/div>
(一)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暂存于独立区域;
(二)采取合理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三)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记录并保存停止经营、通知及开展防控措施等情况:/div>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div>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建立检验室对所经营的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进行抽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检、/div>
第十五条 本规范对临期食品的界定可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div>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div>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