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上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市监规?0230005?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3-04-13 来源9a href="https://scjgj.sh.gov.cn/007/20230413/2c984ad6877540460187781fb77404c1.html" target="_blank">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规范“上品”标志使用,促进质量提升,培育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品牌,助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构筑高质量发展策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各有关认证机构9/p>

《上海市上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23??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p>

特此通知、/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p>

(此件公开发布(/p>

上海?ldquo;上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ldquo;上品标志使用,促进质量提升,培育高品质产品和服务品牌,助力打响上?ldquo;四大品牌,构筑高质量发展策源地,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适用范围(/p>

上品标志的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p>

上品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上品标志(基本图案)?ldquo;上海品牌认证专用标志?ldquo;上海品牌培育专用标志?ldquo;上海标准专用标志等、/p>

第三条(工作职责(/p>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ldquo;上品标志相关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ldquo;上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p>

上海品牌认证?ldquo;上海品牌培育评价?ldquo;上海标准评价等认证或者评价的组织方(以下简称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负?ldquo;上品标志的宣传推广、指引标志使用等操作层面的工作、/p>

第四条(基本图案(/p>

上品标志的基本图案由?rdquo;字型青铜器回纹构成,色调为红色。基本图案的标准色为CMYK:(16,100,100,6)或RGB:(195,13?5),尺寸要求如下9/p>

第五条(上海品牌认证专用标志样式(/p>

用于上海品牌认证等活动的标志样式应为基本图案?ldquo;上海品牌认证、SHANGHAI BRAND等词语的组合使用。中英文同时使用的,中英文应当对应并色调一致。标志尺寸要求如下:

第六条(上海品牌培育专用标志样式(/p>

用于上海品牌培育评价活动的标志样式应为基本图案与上海品牌培育、CULTIVATION BRAND等词语的组合使用。中英文同时使用的,中英文应当对应并色调一致。标志尺寸要求如下:

第七条(上海标准专用标志样式(/p>

用于上海标准等评价活动的标志样式应为基本图案与上海标准、SHANGHAI STANDARD的组合使用。中英文同时使用的,中英文应当对应并色调一致。标志尺寸要求如下:

第八条(标志的适应性调整)

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图形。放大或者缩小后标志图形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图案形状和构成、文字和字体、/p>

使用上品标志原则上不改变基本色调。确需调整的,使用人应当告知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p>

第九条(标志的应用场景)

鼓励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经营活动中依法使?ldquo;上品标志9/p>

(一)提供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产品或者服务的:/p>

(二)提供通过上海品牌培育评价的产品或者服务的:/p>

(三)使用通过上海标准评价的标准的、/p>

第十条(标志的使用方法)

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使用上品标志9/p>

(一)在产品本体、包装、容器、铭牌等上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使用上品标志:/p>

(二)在产品附加标牌、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中采用印制等方式使用上品标志:/p>

(三)在与获得认证或者评价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悬挂、张贴等方式使用上品标志:/p>

(四)在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播放(刊载)载有上品标志的宣传片、动画、图画、印刷品等;

(五)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载?ldquo;上品标志的纸质或者电子资料;

(六)在生产经营操作系统、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网络载体上使?ldquo;上品标志:/p>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方法、/p>

在获?ldquo;上海品牌培育评价有效期内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可以使用上海品牌认证专用标志、/p>

上海标准专用标志应当印刷或黏贴于标准文本封面特定位置;执?ldquo;上海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在公开标准编号或名称时加注上海标准字样、/p>

第十一条(标志使用人义务)

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上品标志、/p>

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建立上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ldquo;上品标志使用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实施上海品牌认证?ldquo;上海品牌培育评价?ldquo;上海标准评价等认证机构或者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或者评价机构)针对上品标志使用情况开展的跟踪调查、/p>

第十二条(停止使用的情形(/p>

上海品牌认证?ldquo;上海品牌培育评价?ldquo;上海标准评价等证书被暂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相关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上品标志、/p>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伪造、冒用、转?ldquo;上品标志,禁止利?ldquo;上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p>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p>

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应当在其网站上设?ldquo;上海品牌认证?ldquo;上海品牌培育评价?ldquo;上海标准评价等信息专栏,公布标志使用人名单及其认证或者评价内容、/p>

第十五条(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职责(/p>

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应当编制上品标志的使用守则并组织实施、/p>

上品标志的使用守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ldquo;上品标志使用要求:/p>

(二?ldquo;上品标志使用相关责任:/p>

(三)其他应当规范的内容、/p>

第十六条(认证或者评价机构职责)

认证或者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ldquo;上品标志的使用人开展跟踪调查,引导上品标志的使用人依法合规使用上品标志、/p>

认证或者评价机构发?ldquo;上品标志的使用人违反使用守则的,应当及时处理、/p>

第十七条(监督)

上品标志的使用人未依法使?ldquo;上品标志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p>

认证或者评价组织方、认证或者评价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日起施行,有效期?028??0日?nbs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上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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