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执法稽查司领导9/div>
一、我国有制作滋补类餐饮食品的传统,此类行为使用传统中药材,餐饮单位确保其安全性即可?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014?55号)中明确指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食用安全性?rdquo; 二、《药品管理法》中中药材已经不在药品列举中。这就意味着中药材不再按照药品管理,中药饮片是实施批号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中应当区分食材的属性,是药材还是持证饮片。一般炖汤的估计不是持证饮片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法律的选择由办案部门根据实际情形做出选择 以上供你参考 工作中需要有法定价值的答复,还是走请示程序、/div>
- 下一篇:欧盟通报我国出口板蓝根饮料不合格
- 上一篇:CAC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