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ldquo;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ldquo;出资?rdquo;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p>
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018?53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p>
二、自2022??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p>
附件?nbsp;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doc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p>
2022??5?/p>
(此件公开发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