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022年第1期)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2-03-29 来源9a href="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2/3/29/art_78970_10394594.html" target="_blank">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日,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div>
  近日,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水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华粮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80袋,共计112公斤,货?520元,均已销售完毕。企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召回,共召回该不合格产品6袋,共计2.4公斤。经调查,该产品不合格是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元、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div>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0袋,共计8公斤,货?56元,均已销售完毕。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div>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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