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关于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dquo;。据悉,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因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div>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1?2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大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德路店(下称当事?rdquo;)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检测?021?1?3日,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经检测,该老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div>
经查,当事人?021?1?1日从上海旭店贸易有限公司采购?0斤老姜,进货单??斤,总价60元。自2021?1?1日至2021?1?6日期间,当事人以老姜作配料与食材加工后再以菜品进行经营销售,其中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以原??斤购进的2斤老姜,经营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至《检验报告》(No:2021-NCP-静安-0950)出具前,该批次老姜已使用完,无库存,故货值金?0元、/div>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ldquo;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div>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