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美超市一门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6.5万元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2-02-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夏荷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有关规定,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5万元、/div>
   食品伙伴网讯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有关规定,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5万元、/div>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调查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销售的良食?rdquo;牌提子味沙琪玛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021?1?5日,良食?rdquo;牌提子味沙琪玛在2021?1?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0袋,配送后库存?6袋,期间共计销?6袋,销售价?.90?袋。由于配送货物和上架销售时,当事人未记录每袋沙琪玛的生产日期,因此只能确定执法人员2021?1?5日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袋沙琪玛,生产日期为?020?2?1日;保质期:常温?0个月,属于过期食品、/div>
  此外,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销售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也是由总公司配送,截止?021?1?9日,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021?1?1日配送了一个批次,?0盒,配送后库存?0盒,期间共计销?8盒,销售价?0.90?盒。当事人?020?1?1日至2021?1?3日销售了19盒,共计397.10元;2021?1?9日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缤纷牧场牌优选猪大排19盒,共计397.10元;剩余?2盒被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扣押、/div>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八角西街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7.1元;没收非法财物?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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