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餐饮具)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div>
案例一9/strong>
肥城市兆丰羊汤馆经营销售的绿豆芽,?021??2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27.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二:
肥城市舜禧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方盘)、复用餐饮具(圆盘)?02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用餐饮具(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三:
肥城市圆慧源炒鸡店采购的粉皮,在2021??1日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QD-J21080598)显示铝的残留量?60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残留?le;200的标准指标,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四:
肥城市红伟快餐店使用的餐具分别在2021??6日和2021??日的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餐具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五:
肥城市腾腾过桥米线店使用的餐具分别在2021??6日和2021??日的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餐具消毒不合格并拒不改正。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六:
肥城市马路牙子薛记牛肉面店使用的餐具?021??4日和2021??5日的抽检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div>
案例一9/strong>
肥城市王庄镇演马荣坦牛肉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王庄镇演马荣坦牛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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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肥城市贸财粮油副食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产监督检查案
2021??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贸财粮油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三:
肥城市丰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2021??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丰泰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肥城丰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黄油(无水酥油)一箱、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四:
肥城市博苑明天幼儿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桇/strong>
2021?0?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博苑明天幼儿园进行检查,在该学校食堂冰箱内发现两袋烘焙果味酱?袋已开封),保质期12个月,但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但未见合格证,该单位现场也无法提供合格证。当事人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烘焙果味酱2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案例五:
肥城市千里香早餐店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行经营且未按要求改正桇/strong>
2021?0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千里香早餐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行经营且未按要求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div>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2345?2315)进行投诉举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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