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最高法2014年1月份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雷竞技百科 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雷竞技百科 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雨后春笋般的打假人对各种卖场里的食品从标点符号、字母大小写、错别字等各类标签问题就行了扫荡式打假,部分食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应接不暇、苦不堪言。虽然2015年发布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瑕疵问题不再支持10倍赔偿,但尝到甜头的打假人并未就此停手。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也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好逸恶劳,利用厂家或商家的过错谋取利益,而且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还有部分打假人涉及敲诈勒索;另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甚至有职业打假人以食品安全卫士自我标榜。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这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公司化的新趋势,网络上也有专门的QQ群、微信群进行业务探讨和新人教学。
2016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就有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最高法在答复中表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回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
在最高法的文件出台前后,实际上各级司法机关已不再支持类似恶意打假行为,有地方法院在审判中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8月份,广西玉州区法院驳回了一起职业打假人关于枸杞的十倍赔偿请求案件;9月份,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关于红酒的十倍索赔案件。自2017年以后,全国各地判决了至少20起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的诉讼,各案的事由基本雷同,均为各地职业打假人曲解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以标签问题为由发起诉讼,而在已判决的案子中,职业打假人均败诉,其十倍赔偿请求均被驳回,部分案子职业打假人主动撤诉。这些案件的判决,为如何引导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做出了样板。
网友点评:
有网友认为,称这些人为“职业打假人”,实际是名不符实的,其投诉举报的绝大多数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假”。更多的是标签标识,虚假夸大宣传等方面,应该称之为“职业投诉人”更为合适。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最核心的要素是: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对于打着“职业打假人”的名号,进行诈骗、敲诈的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应予以严厉打击,这些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打假维权。但对于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打假维权的职业打假人,则不应因为其是“知假买假”而不予以法律保护,虽然职业打假人并不应是消费者维权的常态,但职业打假人对于无良商家仍然起到惩戒与震慑的作用,不可完全否认其存在的积极作用。
目前,各地法院对职业投诉人类似投诉举报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存在同一职业投诉人就同一问题在不同法院得到截然相反判决的情况。这给食品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传递了较为混乱的信息,给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带来了不小的困惑。
也有网友认为,食品职业打假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的食品市场纠错体系。监管部门应当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建立以食品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案件办理等为中心的快速、高效的食品市场纠错体系,通过监管网络及时将食品安全信息传达至食品生产企业所在的地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进行召回、整改和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