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说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
看了捍卫舌尖同学发的菌落总数超标适用那部法律处罚,我新开一贴说说个人观点。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在理论上被认为是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新《食品安全法》,下同),修订后的新《食品安全法
大肠菌群超标,显然不属于该食品的重量问题,也不属于该食品的尺寸规格问题,如果将其否定为食品安全问题,那么,这项指标有什么检测学上的意义?这项指标检测结果有什么法律意义?
今天在微信上看到一篇文章,说几大法律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出台应当缓行,因为有很多问题还没有理清楚。仔细想想,我国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信心的来源,标准自身都不符合法律要求,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何而来?企业如何组织生产?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再多又有何用?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一赔十”的规定,你是怎么看的?对于“明知”、“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你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福喜事件判决真的“重”么?
食品监管应从“我们认为……”进入“法律规定……”的法治时代
【面条篇】中华拉面之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