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卫计委(前卫生部)仍在继续发布类似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废止或部分废止以前的食品标准,导致部分类别的食品只能执行这种跛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div>
这种状况的出现,跟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不无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即将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需要改变条款的表述形式,比如改成:下列内容应当制定成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在食品安全法或标准化法中对食品标准进行细分,分成能作为执行标准的产品标准和作为指向标准的基础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方法标准、污染物重金属等限量基础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基础标准、标签标识类基础标准、术语类标准等,以明确各标准之间的关系。也能方便企业在选择执行标准时能依法而行、/div>
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保有信心的来源,标准自身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何而来?企业如何组织生产?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再多要来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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