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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浏览次数: 220
核心提示: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地海关时,应录入“5141”。
1、请问申报地海关如何填报?
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地海关时,应录入“5141”。
提醒注意:申报地海关的关别代码后两位不能为“00”。
2、请问进出境关别如何填报?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为“广州机场”时,则录入“5141”。
提醒注意: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3、请问备案号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7月25日,上海海关隶属浦江海关设立新版报关单咨询专窗。(图/上海海关)
4、请问征免性质如何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录入时可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征免性质或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征免性质代码。例如:一般征税的货物,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01-一般征税”或录入“101”,栏目自动生成“一般征税”。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提醒注意: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5、请问许可证号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6、请问件数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提醒注意: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7、请问毛重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提醒注意:
报关单毛重栏目不得为空,毛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
8、请问净重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提醒注意:
报关单净重栏目不得为空,净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
9、请问成交方式如何填报?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例如:该货物的成交方式为CIF,下拉菜单时可选择“1-CIF”或录入“1”,栏目自动生成“CIF”。
提醒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录入CIF,出口录入FOB。
10、请问运费标记如何填报?
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一栏为“运费标记”栏。
当按照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当按照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2-单价”;按照运费总价申报时,“运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宁波海关近日对外贸企业进行整合申报相关培训。(图/宁波海关)
11、请问运费/率如何填报?
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二栏为“运费/率”栏。
当“运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运费率;当“运费标记”为“2-单价”,在本栏填报运费单价;当“运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运费总价。
12、请问运费币值如何填报?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运费”项下第三栏为“运费币制”栏。
当“运费标记”栏为“1-率”是,本栏免予录入;如“运费标记”为“2-单价”或“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
13、请问保险费标记如何填报?
保险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一栏为“保险费标记”栏。
当按照保险费率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保险费总价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14、请问保险费/率如何填报?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
当“保险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当“保险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
15、请问保险费币值如何填报?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三栏为“保险费币制”栏。
当“保险费标记”栏为“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6、请问杂费标记如何填报?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
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杂费总价”。
17、请问杂费/率如何填报?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二栏为“杂费/率”栏。
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提醒注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18、请问杂费币值如何填报?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三栏为“杂费币制”栏。
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9、请问随附单证代码如何填报?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20、请问随附单证编号如何填报?
除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填报证件编号。
提醒注意: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项目业务技术切换工作部署,深圳海关于7月25日启动切换工作。(图/深圳海关)
21、请问随附单据如何填报?
“报关单类型”为“通关无纸化”的报关单需根据海关各类监管要求,上传相关随附单据。
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
22、请问关联报关单如何填报?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提醒注意: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23、请问关联备案如何填报?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提醒注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24、请问备案序号如何填报?
“项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25、请问规格型号如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五)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规格型号。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八)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九)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26、请问成交数量如何填报?
填报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
27、请问成交计量单位如何填报?
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货物实际成交所用的计量单位。例如:成交单位为“台”,则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01-台”。
提醒注意: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28、请问法定第二数量如何填报?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数量。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无需录入。
29、请问最终目的国(地区)如何填报?
最终目的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提醒注意: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30、请问征免方式如何填报?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提醒注意: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31、请问特殊关系确认如何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在下拉菜单中选择“1-是”,反之则选择“0-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32、请问价格影响确认如何填报?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0-否”,反之则选择“1-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33、请问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如何填报?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通过下拉菜单方式选择填报。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选择“0-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选择“0-否”。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34、请问报关单类型如何填报?
有纸报关通过下拉菜单选择“0-有纸报关”,有纸带清单报关选择“L-纸带清单报关”,无纸带清单报关选择“D-无纸带清单报”,通关无纸化选择“M-通关无纸化”。
特殊说明:
(一)有纸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
(二)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
(三)无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后改为“M-通关无纸化”)。
(四)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
(五)通关无纸化指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填报用,报关单上传输随附单据。
35、请问自报自缴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项目;反之则不勾选。
36、请问自主报税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37、请问担保验放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担保验放”模式向海关申请通关放行,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提醒注意:担保验放指与海关总署签署《使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的双A类企业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经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在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除外)的便利通关措施。
38、请问税单无纸化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39、请问保税监管场所如何填报?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目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目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40、请问场地代码如何填报?
适用于有特殊业务管理需求的现场。
提醒注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监管点场所如实填写。
(二)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如企业在某直属海关(黄埔海关)申报、在外关区(非黄埔海关)实际监管验放的报关单,填报“5298”。
(三)加工贸易形式报关单,参照原报关单填写。
(四)除上述类型报关单,填写“5299”。
41、请问货号如何填报?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时,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填报本栏目。
42、请问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如何填报?
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时,系统自动返填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成品单耗一致的版本号。
43、是否能通过各关区,对企业进行更细化的指导?
建议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反映相关需求。
44、经停港是进入中国关境前经停的最后一个港口么?信息如何准确获知?
建议根据航运企业提供的信息如实申报。
45、境外收发货人如无合同的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如何填报?
建议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填报。
46、因此次宣讲的内容都还在测试中,很多问题都还未转为最后结果,是否全部完善后再做一次终版的宣讲?
海关将通过官方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对外提供权威解释。
47、针对浦东机场口岸报关非网页版的预录要求是否与网页版一致?
不同录入端录入项目和要求保持一致。
48、请问原ECIQ系统是否在8月1日后停止使用?
不停用。
49、新增的集装箱对应项号是必填还是涉及多个集装箱才填?
必填(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50、集装箱的对应关系是必填么?如果品名很多很杂,分别在不同集装箱,需要每个都填写清楚么?
必填(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51、请问境内收发货人代码如何填报?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进口填“境内收货人”,出口填“境内发货人”。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名称。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海关正式编码的企业,填报企业在海关申领的临时编码。
52、请问进出口日期如何填报?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口日期为人工录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出口日期在申报时免于填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53、请问运输方式如何填报?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提醒注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调拨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货物,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54、请问运输工具名称如何填报?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 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 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 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 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55、请问航次号如何填报?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 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 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 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 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7月26日上午,深圳市泰利亨报关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预录入系统申报深圳市中科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进口报关单作为文锦渡口岸试点第一票整合申报进口报关单在该口岸顺利实货通关。(图/深圳海关)
56、请问提运单号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57、请问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如何填报?
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进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
提醒注意: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58、请问监管方式如何填报?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59、请问合同协议号如何填报?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60、请问贸易国(地区)如何填报?
发生商业性交易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提醒注意: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61、请问启运/运抵国(地区)如何填报?
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国”。
运抵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出口货物的运抵国为马来西亚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代码为“MYS-马来西亚”,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马来西亚”。
提醒注意: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填报在本栏。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
62、请问经停/指运港如何填报?
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提醒注意:
(一)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作为指运港填报。
(二)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码,则填报“柬埔寨”和代码“KHM000”。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CHN000”。
63、请问包装种类如何填报?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运输包装即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运输包装对应的2位包装种类代码。例如:使用再生木托作为运输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再生木托”或代码“92”。
若还有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则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在“包装件数”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例如: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64、请问标记唛码如何填报?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65、请问备注如何填报?
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一)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
(三)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四)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五)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例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栏填报8位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例如:,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在本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例如:,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七)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八)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九)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在本栏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二)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三)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在本栏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四)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五)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六)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在本栏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十八)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或“军事装备”字样。
(十九)申报商品的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在本栏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在本栏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本栏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二)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7月25日,深圳市维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预录入系统申报的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出口报关单作为深圳湾口岸试点第一票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在该口岸顺利实货通关。(图/深圳海关)
66、请问集装箱号如何填报?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67、请问集装箱规格如何填报?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例如: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2*标准箱(L)”,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11-普通2*标准箱(L)”。
68、请问商品编号如何填报?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涉检商品需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因该商品涉检需在“检验检疫名称列表”栏下拉菜单的“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鳌龙虾(鳌龙虾属)(活鳌虾)”、“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养殖鳌龙虾(鳌龙虾属))”和“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野生鳌龙虾(鳌龙虾属))”中选择。
69、请问商品名称如何填报?
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八)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70、请问法定第一数量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
(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按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二)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71、请问总价如何填报?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单价后,总价会自动生成。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1000,成交单位为千克(代码035),单价10,总价则会自动生成10000。
72、请问币值如何填报?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录入时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币制或按《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制代码。
73、请问原产国(地区)如何填报?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为“美国”,可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UAS-美国”或录入“USA”,栏目自动生成“USA-美国”。
提醒注意: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74、请问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如何填报?
进口申报境内目的地和目的地,出口申报境内货源地和产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提醒注意:
(一)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二)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
在“境内目的地”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同时“目的地”栏下拉菜单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75、请问境外收/发货人指谁?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76、请问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如何填报?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报“NO”。
77、请问货物存放地点如何填报?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78、请问启运港如何填报?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
(一)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二)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79、请问入境/离境口岸如何填报?
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离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80、请问检验检验名称如何填报?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涉检商品需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在“商品编号”栏录入“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因该商品涉检需在“检验检疫名称列表”栏下拉菜单的“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鳌龙虾(鳌龙虾属)(活鳌虾)”、“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养殖鳌龙虾(鳌龙虾属))”和“活、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龙虾(鳌龙虾属)(鲜或冷的带壳或去壳野生鳌龙虾(鳌龙虾属))”中选择。
81、请问原产地区如何填报?
入境货物填写在原产国(地区)内的生产区域,如州、省等。例如:申报原产于美国纽约的樱桃,在本栏录入“840097-美国纽约”。
82、请问特殊业务标示如何填报?
属于国际赛事、特殊进出军工物资、国际援助物资、国际会议、直通放行、外交礼遇、转关等特殊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提醒注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无需勾选。
83、请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提交报关单和随附单据的检验检疫机关。
84、请问企业资质类别如何填报?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选择填报货物的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类别。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包括:
(一)进口食品、食品原料类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二)进口水产品填写: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水产品储存冷库备案;
(三)进口肉类填写:进口肉类储存冷库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四)进口化妆品填写: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五)进口水果填写:进境水果境外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六)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进口企业备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八)进口可用作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号及名称,两者须对应准确。
(九)其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申请、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申请、进境栽培介质使用单位注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进口代理及使用单位备案、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单位注册、进境粮食加工储存单位注册、境外医疗器械捐赠机构登记、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进口棉花境外供货商登记注册、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
85、请问企业资质编号如何填报?
按进出口货物种类及相关要求,须在本栏填报货物生产商/进出口商/代理商必须取得的资质对应的注册/备案编号。多个资质的须全部填写。
86、请问领证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领取证单的检验检疫机关。
87、请问口岸检验检验机关如何填报?
填报对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关。
88、请问B/L号如何填报?
填报入境货物的提货单或出库单号码。当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时无需填写。
89、请问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如何填报?
需要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在本栏填写对应的检验检疫机关。
提醒注意:不需目的地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无需填写。
90、请问启运日期如何填报?
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为“YYYYMMDD”。
91、请问原箱运输如何填报?
申报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根据是否原集装箱原箱运输,勾选“是”或“否”。
92、请问使用单位联系人如何填报?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名字。
93、请问使用单位联系电话如何填报?
填报进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联系人的电话。
94、请问UN编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在“危险货物信息”中填写危险货物对应的UN编码。
95、请问非危险化学品栏目如何填报?
企业填报的商品HS编码可能是危险化学品时,会弹出“危险货物信息”窗口进行提示,企业可在“非危险化学品”栏目选择“是”或“否”。
96、请问危包规格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根据危险货物包装规格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规格代码表》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规格”中,选择填报危险货物的包装规格代码。
97、请问危包类别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包类别”中,勾选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一类: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
二类: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
三类: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
98、请问危险货物名称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须在“危险货物信息”项下的“危险货物名称”中,填写危险货物的实际名称。
99、请问货物属性代码如何填报?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和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属性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勾选货物属性的对应代码。有多种属性的要同时选择。
提醒注意:
(一)入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必须在入境民用商品认证(11目录内、12目录外、13无需办理3C认证)中勾选对应项;
(二)食品、化妆品是否预包装、是否首次进口,必须在食品及化妆品(14预包装、15非预包装、18首次进口)中勾选对应项;
(三)凡符合原质检总局2004年第62号令规定含转基因成分须申报的,必须在转基因(16转基因产品、17非转基因产品)中勾选对应项;
(四)“成套设备”“旧机电”产品,必须在货物属性(18首次进出口、19正常、20废品、21旧品、22成套设备)中勾选对应项;
(五)特殊物品、化学试剂,必须在特殊物品(25-28ABCD级特殊物品、29V/W非特殊物品)中勾选对应项;
(六)木材(含原木)板材是否带皮,必须在是否带皮木材(23带皮木材/板材、24不带皮木材/板材)中勾选对应项。
100、请问用途代码如何填报?
根据进境货物的使用范围或目的,按照海关规定的《货物用途代码表》在本栏下拉菜单中填报。例如:进口货物为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HS2934999001)时,用于工业时,应在本栏选择“工业用途”;用于食品添加剂时,应在本栏选择“食品添加剂”。
101、请问所需单证如何填报?
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时,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所需单证”项下的“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中,勾选申请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类型。
提醒注意:申请多个的可多选。
102、请问检验检疫货物规格如何填报?
在“检验检疫货物规格”项下,填报“成分/原料/组分”、“产品有效期”、“产品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货物规格”、“货物型号”、“货物品牌”、“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等栏目。
提醒注意:
(一)品牌以合同或装箱单为准,需要录入中英文品牌的,录入方式为“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二)境外生产企业名称默认为境外发货人。
(三)特殊物品、化妆品、其他检疫物等所含的关注成分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具体成分、食品农产品的原料等,在“成分/原料/组分”栏填报。
厦门海关现场关员向企业解答整合申报相关问题。(图/厦门海关)
103、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号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编号。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号码时,须全部录入。
104、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货物序号”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序号。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105、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核销数量”中,填报被核销文件中对应货物的本次实际进出口数(重)量。
提醒注意:特殊物品审批单支持导入。
106、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类别代码”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涉及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类别的,须全部录入相应的证件类别。
107、请问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取得了许可、审批或备案等资质时,应在“产品资质”项下的“产品许可/审批/备案名称”中填报对应的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
提醒注意:同一商品有多个许可、审批或备案证件名称时,须全部录入。
108、装箱拼箱标识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装运集装箱为拼箱时,在本栏下拉菜单中选择“是”或“否”。
109、请问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如何填报?
当使用集装箱装载货物时,需填报集装箱体信息,包括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自重,拼箱标识。
其中,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也可以勾选商品项。
110、请问集装箱自重如何填报?
录入集装箱箱体重量(千克)。
提醒注意:本栏只能填报以“千克”为单位的重量数字,其它计量单位应该转换为“千克”后填报。
111、请问关联号码及理由如何填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联报关单时,在本栏中填报相关关联报关单号码,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关联报关单的关联理由。
112、请问检验检验签证申报要素如何填报?
填报“所需单证”项下“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时,在确认境内收发货人名称(外文)、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中文)、境外收发货人地址、卸毕日期和商品英文名称后,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勾选申请单证类型,确认申请单证正本数和申请单证副本数后保存数据。
113、请问VIN信息如何申报?
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包括:VIN序号、车辆识别代码(VIN)、单价、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发票所列数量、品名(英文名称)、品名(中文名称)、提运单日期、型号(英文)、雷竞技百科 保质期、发票号等12项内容。
提醒注意:
(一)车辆识别代码(VIN)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二)支持导入VIN码信息导入。
114、请问散装货物的件数怎么填报?
进出口货物的件数应按运输包装计,且不得填报为零。散装货物填报“1”。
115、请问许可证号和随附单证栏有何区别?
许可证号栏目填写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中的一种,且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在“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栏目填报。
116、请问规格型号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规格型号”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7、请问备注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备注”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8、请问商品名称最多可以报多少个字符?
“商品名称”栏目最多支持255位字符。
119、请问一批货物多个监管方式如何填报一个?
监管方式、备案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提运单号等项目,在同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如果有两个及以上值,应填报多份报关单。
120、 一页报关单6项品名,总共可以有多少项商品一个报关单号?
50项。
121、多集装箱,多品名,商品项号关系字节数是按集装箱分开算,还是合算?合算的话字节不够该如何操作?
《报关单填制规范》已明确;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122、请问新版预录入界面,哪些代码表做了调整?
本次调整的代码表包括《国别(地区)代码表》、《币值代码表》、《港口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监管方式代码表》、《包装种类代码表》和《集装箱规格代码表》(具体内容请到海关总署网站“通关参数”-“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查询或下载)
123、请问规格型号和检验检疫货物规格两个栏目有什么区别?
“规格型号”栏目按照原报关单表体规格型号栏要求填报,检验检疫货物规格应填写满足海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内容。
124、成套设备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1套设备分成2个集装箱,要怎么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以对应多个集装箱,一个集装箱可以对应一个商品项下的部分商品。
125、合并后的品名如对应多个集装箱要如何申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以对应多个集装箱。
126、加工贸易货物申报时的商品项为经过归类归并的商品,同一项号的商品可能对应多个集装箱,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该如何填报?
一个商品项号可对应多个集装箱。如某报关单申报了两个商品项,装载在5个集装箱中(箱号分别为A、B、C、D、E),商品项1项下的商品装载于集装箱A、B、C中,商品项1项下的商品装载于集装箱B、C、D、E中,请在集装箱A、B、C、D、E与商品项号关系项下分别填报“1”、“1,2”、“1,2”、“2”、“2”。
127、目的地、产地这种地区行政代码,可否也合并整合申报一个代码?
下一步系统优化时将考虑。
128、哪些算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个人算特殊?
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应根据贸易实际状况确定,如:进料加工内销货物。个人不算无境外收发货人的特殊情况
129、填制规范中,如5个商品税号一样,需要合并一条申报么?
无此规定。
130、目前检验检疫的随附单证都是在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中上传,8月1日预录系统(EDI或单一窗口网页版)合并后,是不是只需在预录系统中一次性上传随附单据,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将弃用?
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上传随附单据。
131、境外货物存入特殊区域,境内收货人根据填制规范填区内仓储企业,境外发货人填境外货主,还是境外货主的供应商?
填报签订并执行进口合同中的卖方。
132、针对“境外发货人”,填制规范中说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但对于三方贸易的发货的如何填制?例如:与德国供应商签订合同,但从韩国供应商发货,境外发货人填写德国供应商还是韩国供应商?
填报德国。
133、“货物存放地点”这个栏目没有下拉框,如何规范填报?
填报场所或地点的中文名称。
134、B/L与提单号一致为何分两项填报?
提运单号栏填报D/O号,B/L号栏填报B/L号
135、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外文)是此次新增的项目,物流园区的一日游和转关业务没有实际的境外收发货人,此栏目应该如何填写?另外保税区二线进口单证也没有实际的境外收发货人,是填写当时一线进境的境外收发货人,还是不填或有其他填写方法?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6、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希望明确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情况下无需申报境外收发货人及代码。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7、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如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来往的货物)
是否有境外收发货人与是否实际进出境货物没有关系,应按《报关单填制规范》明确的要求填报。
138、入境口岸与进境关别的差别?入境口岸代码是否能用4位海关代码?
入境口岸有专用参数代码表,不能使用4位海关代码。
139、集装箱录入板块:商品项号关系 录入标准是什么?
每个集装箱号填报装入其中对应的商品项号(商品顺序编号)。
140、集装箱的箱体重量,拼柜的多票的如何填报?
每份报关单对应的集装箱自重均需填报。
141、8月1日是否会有新老形式报关单并行一段时期的过渡期?QP系统和原单独报检系统是否完全停用?
8月1日后没有并行过渡期。
142、一单为50项品名,且只要一个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是否需逐一列明还是可以流写eg.1-50?
进出口货物申报系统功能已优化,提供勾选商品项号的方式简化操作。
143、集装箱申报栏,原有的只有尺码和普通柜冷藏柜等,是否能具体列入集装箱的状态?如有框架柜,开顶柜。
按集装箱规格参数表选择填报,无对应规格的填报“其它”选项。
144、非法检货物,标记唛码是空着还是录入N/M?
按《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填报。
145、关于AEO企业编码的填报,哪些国家是互认的?
AEO国家的互认以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为准,目前包括9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海峡两岸(台湾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内港海关(香港地区与大陆,署公告2014年第38号署和署公告2014年第64号)、中韩互认(韩国与我国,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国和欧盟互认(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国和瑞士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国和新加坡互认(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国和新西兰互认(署公告2017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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