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GB 2761—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指标;
——修改了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展青霉素限量指标;——修改了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检测方法;——增加了附录 A。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 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真菌毒素
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真菌毒素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真菌毒素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含量达到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真菌毒素,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真菌毒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
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