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与贴现行办理贴现业务,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代理人代理贴现申请人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系《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代理行为,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代理贴现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同时受作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的调整,特别是《票据法》比较强调文义性和无因性,票据法律行为的要求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别,只有两种代理行为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贴现人能依法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