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4)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帐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核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说明〗
(1)报关人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可向海关递交更改单。出口报关后若发生退关情况的,须在3日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2)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予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