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8-19 【生效日期】2008-8-2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