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务中心_雷竞技电竞
当前位置: 首页? 商务指南? 国际商务? 贸易新闻?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8-01-22 来源:中国海关 浏览次数: 309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1-14 【生效日期】 2008-1-14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的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和退税操作办法确定后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小编推荐:欢迎关注“食品商务中心”,汇聚食品行业RAYBET雷竞技竞彩 、热点动态,抢先查看!

[ 商务指南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违规举报] [ 关闭窗口]


推荐图文
推荐商务指南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0535-2154193

咨询手机1585357321918906388237(微信同号)

在线客服咨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