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收到电子邮件申请后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将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此举是海关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海关总署以及各直属海关接收行政复议申请邮箱地址请见附表。需要提请申请人注意的是,如果对广东省内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直接向广东分署申请复议。此外,若需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即将施行的《复议办法》新的规定,请至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下“行政复议”一项浏览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