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管理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养殖品种和规模达到本文件3.1条规定的实验动物、药用动物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养殖品种或规模未达到本文件3.1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以及饲养体育赛用动物、伴侣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繁育)场。但前述场所可自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