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5-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CNAS-RL05-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
本标准被CNAS-RL05-2016代替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CNAS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统一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
1.3 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适用的明确规定;CNAS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价范围仅限于CNAS 认可准则的要求。
1.4 CNAS 应对通过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相应防护级别的认可证书。获得CNAS 认可的实验室还应依据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资格。
1.5 认可程序是CNAS 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6 本规则是CNAS 认可活动的程序规则,适用于CNAS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已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