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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 | 200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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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 实施日期 | 2002-01-01 |
颁发部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 废止日期 | 2016-07-01 |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