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1928-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除农村生活排水小于500m
3/d以外的一切排水单位水污染物排入受纳水体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放、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新制修订或修改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严于本标准污染物控制限值的,从严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相关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地方型、行业型、流域型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