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食品用人参的名称应为《人参(人工种植)》。根据DBS22/024-201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的规定,食品用人参还可标示为《鲜园参(人工种植)》、《生晒参(人工种植)》、《红参(人工种植)》。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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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食品用人参的名称应为《人参(人工种植)》。根据DBS22/024-2014《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的规定,食品用人参还可标示为《鲜园参(人工种植)》、《生晒参(人工种植)》、《红参(人工种植)》。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