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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地方药材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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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 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地方药材标准清理工作。经专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审定,决定废止下列药材的地方标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 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自治区地方药材标准清理工作。经专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审定,决定废止下列药材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废止后,执行所对应的国家药品标准,执行时间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开始。现将废止地方标准的药材名单公告如下:
一、需废止的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
苣荬菜、鹿鞭(肾)、桂皮、鬼箭羽、 紫梢花、玄晶石、刺猬皮、毛冬青、苦丁香(甜瓜蒂)、芸香草、甜地丁、海桐皮、豹骨、紫草茸、龙齿、龙骨、胆矾、琥珀、猴枣。
二、需废止的非药材类品种
六神曲、半夏曲、红曲。
三、需废止的蒙药材品种
草乌叶、沙棘、冬葵果、广枣。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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