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广东省2011年12月1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 001-2011)亚硝酸盐限量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O2 -计)≤0.005mg/L(以NO2 -计)。
特此通告。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