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山东省营养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灵芝孢子粉》《灵芝制品》两项团体标准进行立项评审。经审议,两项团体标准通过立项,现予公告。
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山东省营养保健食品行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山东省营养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