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通 [2017] 1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要求,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我省省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
(二)立项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相关部委已立项或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
三、报送时限及程序
(一)申报立项建议时,应填写《浙江省2017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科学文献等支持性材料书面邮寄至省疾控中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同时,以上材料电子件发送至邮箱:mishuchu_zj@126.com。
(二)立项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三)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我委将委托省疾控中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拟立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
联 系 人:王绩凯
电 话:0571-87115243,87115216(传真)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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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