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检验机构等。
二、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食品安全专业队伍。
三、能够胜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16年7月26日前,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电话:0471—6946273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