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卫通[2015]2号
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海蜇》(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本通告发布30日内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海蜇》(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传真:024-23392357,电子信箱:lnwjwspc@163.com。
附件: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海蜇》(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