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实施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自该日期起,在吉林省范围内生产代用茶、植物饮料、饮用山泉水、非发酵性半固体调味料、板筋拌菜、酸菜等6种食品的,应执行标准规定的内容。
2.在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执行。
3.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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