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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77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来源: 卫生部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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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标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增强食品安全信心;有利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快捷有效的形式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职责主动公开以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四)食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


(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便于公众知晓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一)本部门网站、部门微博客、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方式。


(二)公告、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编印资料等。


(三)食品安全宣传周、开放日等重大食品安全宣教活动。


(四)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


(五)“12320”卫生热线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四、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


(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各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切实增强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及时获取信息。


(二)强化沟通配合,促进信息公开协调一致。要加强各部门间、上下级间、地区间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的协调与配合。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公开标准工作相关重要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发布前要先通报相关地区,做好沟通协商。答复涉及食品标准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对于尚无法确定的或者答复后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问题,要及时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沟通;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依规履行征询程序。


(三)拓宽公开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兴媒体作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合理采纳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点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标准信息,征求意见时要制作并对外发布问答材料。正式发布标准时要进一步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必要时召开媒体通气会答疑解惑,引导舆论。发布标准信息后,要密切监测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制作食品安全标准政府信息时,首次获取相关信息的单位要做好审核工作,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形式,将可以公开的内容和涉密内容分开制作政府信息。制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不应当含不适合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列为本地区、本部门考核评优的内容之一,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我部将对各地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卫生部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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