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府令8号)规定,现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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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