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有关规定,经辽宁省品牌建设促进会专家委员会批准,现将拟立项团体标准《标准制定服务规范》予以公示。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标准项目的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实名以书面方式向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请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我协会将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通知。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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