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担任职务 |
1 |
肖培树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任委员 |
2 |
林国华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副主任委员 |
3 |
邹兴祖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主任委员 |
4 |
张艺兵 |
济南海关 |
副主任委员 |
5 |
杨传秀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
6 |
张天亮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秘书处办公室主任 |
7 |
周景洋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委员(省食品安全首席专家) |
8 |
董淑琴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 |
副主任委员(省食品安全首席监督员) |
9 |
孙庆春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员 |
10 |
刘乃兵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员 |
11 |
贾卫国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员 |
12 |
魏鸣阳 |
康桥律师事务所 |
委员 |
13 |
赵金山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14 |
陈金东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15 |
李 蔚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16 |
侯配斌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17 |
李士雪 |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
委员 |
18 |
孔 健 |
山东大学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
委员 |
19 |
胡 梅 |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委员 |
20 |
于维森 |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21 |
周 力 |
山东省农药鉴定所 |
委员 |
22 |
李会荣 |
山东省畜产品雷竞技百科 安全中心 |
委员 |
23 |
程 东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24 |
刘 仲 |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25 |
陈立勇 |
山东省立医院 |
委员 |
26 |
张永清 |
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
委员 |
27 |
孙金月 |
山东省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 |
委员 |
28 |
原九宏 |
济南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
委员 |
29 |
王克波 |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委员 |
30 |
张荣新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 |
委员 |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山东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各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进一步遴选研究,确定成立第二届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了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公布。
附件:1.第二届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2.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山东大学
附件1
第二届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附件2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全面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贯、跟踪评价、咨询解答等工作;
(三)提出实施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
(四)研究解决本省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民主、协商一致的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从省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下设秘书处。
委员会以主任委员会议、秘书长会议、专家小组会议的形式议事。不具备现场会议条件或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召开现场会议,且无敏感、涉密事项和内容的,可以电子邮件、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微信等线上形式议事。重要事项形成纪要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健康委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在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设秘书处,负责委员会具体事务工作;在省疾控中心设秘书处办公室,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专业技术管理。
第六条专家委员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委员参加,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
主任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要举措;
(三)研究全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重大事项;
(四)审定秘书长会议关于调整或增减委员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相关委员参加。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研究确定立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
(三)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委员会议;
(五)提出调整或增减委员的意见建议;
(六)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办公室记录主任委员会议、秘书长会议、专家小组决定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委员管理
第十条委员(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的,不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五)勤奋敬业,参加委员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委员会安排,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或地方标准工作建议。
(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宣贯、跟踪评价、指导解答等工作。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因机构或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四)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五)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的;
(六)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如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和经费;
(七)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
第十三条秘书处征集汇总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秘书长会议审议年度标准立项计划,确定立项标准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办公室初步审核;
(二)专家小组审查;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秘书长会议审查;
(五)主任委员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秘书处办公室应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及各相关文档的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六条秘书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小组审查。专家小组由秘书处从山东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审查通过,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提交秘书长会议审查。
秘书处在秘书长会议召开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交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秘书长会议审查地方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会委员参会为有效。
第十八条秘书长会议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应当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
秘书长会议无法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形成审查结论,且需要对待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作出审查结论时,由秘书长会议决定采用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由参加会议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审查结论作为会议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提交主任委员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会议对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出审议结论后,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前预审无异议后,报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委员会各类会议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或相关领域(不限于委员会和专家库)的专家参加会议,为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投票人数。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经秘书处办公室初审、专家小组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小组会议再审后,报请秘书处把关和审查,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省卫生健康委机关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议;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起草、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专家劳务费;
(六)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的地方标准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省卫生健康委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