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风系统宜按楼层或有相近功能类别实验室、化验室为单元进行分区,而且各功能区局部所产生的污染物应在局部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入全面排风系统。
2.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有负压要求的,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有正压要求的,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后于排风机关闭。
3. 需要与设备连锁控制时,净化设备应先启动,后于排风机关闭。
4. 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量应按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同时工作的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设置与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5. 实验室、化验室全面通风系统排出的空气除应符合先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风标准GB 3157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雷竞技百科
标准”GB 3095的相关规定。
6. 化学污染空气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北方寒冷地区宜采用干式处理方法,并应根据污染空气中的不同成分有针对性的进行无害化方法处理。
7. 实验室、化验室内废气排放应采取各种无害化方法处理。
8. 有害气体排放量小、毒性不大、年排放时间短的实验室、化验室、可采用直接高空排放的方式。排风口的高度不仅应满足设计计算结果,而且应高出周围50m范围建筑物屋脊3m。
9. 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