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饮料产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人参(人工种植),但标签上的不适人群仅标示了”婴幼儿及儿童”,漏标了“孕妇、哺乳期妇女”这两个人群,食用量也标成了“每天60克以下”。 该产品违反了卫计委2012年第17号公告是肯定的了。法院也会支持十倍赔偿。可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处罚呢? 我查了一下法律,《食品安全法》中只有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对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进行处罚,但却觉得不能适用于该产品的处罚,因为《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是这样写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看看,问题在于是“本法”而不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告”,因此,觉得用《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二)项进行处罚又有点适用法律错误。而卫计委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又没有对违反公告强制性规定应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真是头痛。
希望食品安全法律专家能够积极参与,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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