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
)沪
01
民终
691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贤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良,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琳,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年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
)沪
0115
民初
494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喜年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琳的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
、被上诉人实际有一箱产品未拆封使用却主张全额货款的十倍赔偿,原审法院不应支持。
2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关于产品质检雷竞技百科 问题的权威检验检疫书面材料,不足以说明产品存在雷竞技百科 问题。
3
、系争产品检疫报告确认产品无雷竞技百科 问题。
4
、被上诉人购买的巧克力属于鲜活易腐商品,且产品包装有提示储存方式,产品生虫系由其个人分装后保存不当所导致。
被上诉人陈琳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述称:没有意见。
陈琳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喜年华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114
元、赔偿
31,140
元,合计
34,254
元,由纽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事实:陈琳于2015年9月16日在纽海公司的网络平台“1号店”处,购买了由喜年华公司销售的费列罗巧克力576粒装共三箱,总价为3,114元,订单号为5667130771993。陈琳购买涉案商品是为了2015年10月2日结婚之用,婚礼当天在分发涉案商品时,有宾客发现分发的涉案商品竟然有数条虫在爬,于是陈琳对未分发的涉案商品进行检查,都发现出虫现象。10月3日起,陈琳就此多次与喜年华公司、纽海公司交涉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喜年华公司出售陈琳的费列罗巧克力存在严重雷竞技百科 问题,现喜年华公司同意退还货款,应予准许。纽海公司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陈琳要求喜年华公司赔偿十倍货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琳退还货款人民币3,114
元;二、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琳人民币
31,140
元;三、驳回陈琳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证据材料: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系本案系争批次的巧克力,故对关联性提出异议。原审被告质证认为没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出售的产品存在雷竞技百科 问题,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现上诉人主张系争产品产生的雷竞技百科 问题系被上诉人自身储存不当所引起,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50
元,由上诉人上海喜年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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