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bbott123456 于 2016-8-11 17:30 编辑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被投诉的雅培亲护奶粉(雅培亲护2段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粉;雅培亲护3段幼儿配方粉),是由该公司总部统一配送,雅培亲护2段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粉共配送了6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的配送了3盒,进价286元/盒,进货总金额858元;销售价329元/盒,现在销售了2盒,销售总金额658元,现在同批次商品库存1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的配送了3盒,进价286元/盒,进货总金额858元;销售价329元/盒,现在销售了2盒,销售总金额658元,现在同批次商品库存1盒。雅培亲护3段幼儿配方粉共配送了4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配送了1盒,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的配送了1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的配送了1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日的配送了1盒,进价275元/盒,进货总金额1100元;销售价315元/盒,现在销售了0盒,销售总金额0元,现在同批次商品库存4盒。现在上述库存商品共6盒,已被我局查封扣押。当事人提供了该商品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购销存台帐和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据复印件(由单位盖章),以及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对我局调查结果无异议。
相关证据:
1、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4、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商品的购销存台帐,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来源及营业性收入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共计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1316元);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5、该商品供货商及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和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涉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雅培亲护2段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粉2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的1盒,2015年1月19日的1盒,规格:820克/盒;雅培亲护3段幼儿配方粉4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1盒,2014年5月19日的1盒,2015年1月21日的1盒,2015年3月2日的1盒,规格:820克/盒,共6盒)进行了扣押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其进货来源及渠道,又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没收被扣押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雅培亲护2段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粉2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的1盒,2015年1月19日的1盒,规格:820克/盒;雅培亲护3段幼儿配方粉4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9日的1盒,2014年5月19日的1盒,2015年1月21日的1盒,2015年3月2日的1盒,规格:820克/盒,共6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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