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释义】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及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1)食品的名称;(2)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3)保质期;(4)生产经营者名称;(5)地址;(6)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其所采购的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内容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安全性,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也便于消费者监督。二是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散装食品标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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