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
101
在线时间
41 小时
金币
1
最后登录
2019-6-14
注册时间
2016-3-16
帖子
21
精华
0
积分
64
阅读权限
20
UID
1175868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初级会员
|
本帖最后由 like92321 于 2016-3-17 08:2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德州健之源 于 2016-3-16 11:55 编辑
委托加工生产又称“贴牌生产”、”OEM",是当前食品加工行业尤其是保健品行业采用较多的生产模式,委托加工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章节有所涉及,但面对变化万千的实际情况合同法却略显无力。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我公司作为一个委托加工企业遇到了麻烦,几款受委托加工的产品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疑惑,下面就具体情况与各界同仁探讨一二,以寻求更多、更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法。 案例:2015年,我公司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地龙蛋白压片糖果的委托加工合同,2015年底该产品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举报人称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将加工助剂写入食品添加剂),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提出民事赔偿,委托商广州某公司被同时举报。 事件发生后,我公司及时与委托商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得知该职业打假人举报前曾以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向该公司索要高额“封口费”,因为索要数额太高未达成协议(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注意收集证据),最终举报人恼羞成怒,一纸举报信将委托加工合同双方推到被处罚前沿,两市监管部门分别受理了对各自辖区内企业的举报,双方企业均拟被罚款。这个决定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1、罚款应该处罚谁?2、民事赔偿怎么给? 第一个问题——罚款 罚款在法律上属行政处罚,根据处罚法定原则,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一要有违法事实,二要有处罚法律依据。假如举报事项成立,谁违法谁应该受到处罚(除非委托双方共同违法)。委托加工合同中受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产品的加工制作并交付劳动成果,产品的标签、标识、外包装等由委托方自行设计完成并交付受委托方使用,合同产品的销售也由委托方全部包揽,受委托方交付劳动成果时起就完成了加工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受委托方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现实中,针对同一款产品职业打假人往往在不同地区、不同销售机构多次购买,分别向涉案单位分管行政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也往往会分别对管辖的涉案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第二个问题——民事赔偿 结合上面案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委托加工合同双方企业(也就是被举报的两个企业)每家拿了不同数额的赔偿金给举报人,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也是错误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因此,针对同一种损害行为,举报人不能得到多个企业的赔偿。 综上,面对越来越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家标准,广大食品、保健品生产加工企业完善自身的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打击某些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幌子,实则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人的嚣张气焰,还食品经济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