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ymour 于 2015-12-3 09:51 编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相一致,新的《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规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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