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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人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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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新广告法“极限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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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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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13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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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级肯定是不行的。
另外,我国法律不支持打假人士,这句话也有点问题。
心静则智远,心和则智大,心仁则智深,远则俯瞰人世,大则包容万物,深则格物致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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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6 08:14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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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yy 发表于 2015-11-5 20:30
顶级早就被定性了,没啥好说的。下面这文件还在有效目录里,详见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bg ...

非常感谢找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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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6 08:17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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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酒仙 发表于 2015-11-5 20:42
“顶级”二字出现,凭着职业打假人和监管人员敏锐的嗅觉不认为涉嫌最高级用语才怪,“等”的内容是他们肆意 ...

非常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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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6 08:18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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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mngyiren 发表于 2015-11-5 21:22
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

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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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6 08:18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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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儿哥 发表于 2015-11-5 21:42
96年,工商总局就明确了,顶级属于绝对化用语,怎么还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唉!我是处理对接事情的部门,标签归我司技术部门,我能有什么办法,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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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11-6 08:19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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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问立 发表于 2015-11-5 21:51
顶级,打死的!别死脑细胞

唉!说不清、倒不明呀
(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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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22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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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1314 发表于 2015-11-5 20:23
我司包装上出现了“顶级”两个字,被打假人打假。

你还好意思辨解,赶紧改包装去,市场上的产品召回处理,顶级明显属于绝对化用语,
嗯,且喝一杯茶去!
(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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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23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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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1314 发表于 2015-11-5 20:24
我司包装上出现了“顶级”两个字,被打假人打假。

20万起罚,
嗯,且喝一杯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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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8:57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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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1314 发表于 2015-11-6 08:18
唉!我是处理对接事情的部门,标签归我司技术部门,我能有什么办法,真是无语了。

以后可以让你们技术部门同事多上咱们雷竞技官网怎么样 逛逛,可以学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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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05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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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注意,是印在包装上的“顶级”,不是在广告中,这也适用广告法?
违法7718那肯定是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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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06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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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算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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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09:11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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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jw 发表于 2015-11-6 09:06
包装算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吗?

看这个,貌似还在有效文件目录里

//www.sqrdapp.com/law/shipin/177790.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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