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汉语拼音、 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但使用的汉语拼音、 繁体字或者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以往法规中会有“(商标除外)”,此次条款是否将商标纳入了规定内容?
2. 第十六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未成年人。”此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指对应产品的标准还是提及未成年人就可?例如GB14880中有对儿童用乳粉进行说明,但是现并未有“儿童乳粉”的相关标准,产品是否可宣传适合儿童食用,同时,是否可宣传适合儿童年龄段的学生食用?
3. 第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
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此条款是指所有都要符合?如(一)、(二)、(五)条款是标注位置,是否仅选择一条进行就可?
4. 第二十一条“对含有固、 液两相物质的食品, 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条款中的“主要食品配料”如何界定?
5. 第二十二条“…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 可不标示“规格” 二字。”条款说明“或只标示件数”,但后续条款“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食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件数。”前后两条条款是否有不合适?
6. 第三十八条“销售散装食品,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条款是否可理解为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仅标注其中一个就可,但是有些生产批号无法追溯生产日期,此描述是否合适?同时,现预包装均要求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散装食品是否与预包装食品一致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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