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2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本质相同名称中的配料或成分;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c. 仅用于说明产品的性状、口味、风味、口感等感官特征,并同时使用“味”“风味”“素”“植物基”“仿”“植物来源”等词语修饰的配料或成分; d. 在食品属性名称前或后附加的与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有关,且相关配料或成分不存在于食品中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