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胜辛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 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 2023年8月9日,我局接消费投诉后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饮品自助区内对经营的果汁饮品发布有“新鲜鲜榨果汁”的宣传内容,但在当事人自制饮品制售场所未发现有任何新鲜水果。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在饮品自助区发布宣传称提供给消费者的果汁为“新鲜鲜榨果汁”,实际上当事人为了节约经营成本,经营的果汁是使用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各种风味的预包装饮料浓浆冲兑桶装饮用水的方式调配而成的,并非使用新鲜的水果在自制饮品加工场所“鲜榨制作”。至案发当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书证为证。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号),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在自有经营场所内对经营的果汁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雷竞技百科 、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予以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共计壹万元整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 请关注北京食药联盟微信公众号,将持续更新食品行业动态、食品行业相关RAYBET雷竞技竞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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