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中泰 于 2023-9-27 19:02 编辑
GB 4789.26
—
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变化对比
2023
年
9
月
25
日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
GB
4789.26-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的新版国家标准等
85
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
3
项修改单的公告。
主要包括:微生物检验方法
3
项:
GB
4789.26-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789.3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
GB
4789.4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微生物检验方法验证通则
本文主要通过对比
2023
版与
2013
版标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商业无菌检验修订的变更发展,以便更好地掌握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与
GB4789.26 2013
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商业无菌和酸化食品等的定义;
--
增加了食品生产领域商业无菌检验程序;
--
删除了保温后再次称重的要求和罐头密封性检验方法;
--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低酸性食品和酸性食品的定义及检验步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商业无菌检验程序、检验步骤
、结果判定与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变化
标准范围增加报告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商业无菌(新增)
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
,
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2.2
低酸性罐藏食品
凡杀菌后平衡
pH
大于
4.6,
水分活度大于
0.85
的食品。
除酒精饮料以外,凡杀菌后平衡
pH
大于
4.6
,水分活度大于
0.85
的罐藏食品,原来是低酸性的水果、蔬菜或蔬菜制品,为加热杀菌的需要而加酸降低
pH
的,属于酸化的低酸性罐藏食品。
变化
1.
修改了低酸性罐藏食品和酸性罐藏食品的名称及定义;
2.
删除“除酒精饮料以外”以及“低酸性水果、蔬菜或蔬菜制品”的描述。
2.3
酸性罐藏食品
未经酸化
,
杀菌后食品本身或汤汁平衡
pH
等于或小于
4.6,
水分活度大于
0.85
的食品。
pH
小于
4.7
的番茄制品为酸性食品。
pH
小于
4.7
的番茄、梨和菠萝以及由其制成的汁,以及
pH
小于
4.9
的无花果均属于酸性罐藏食品。
变化
1.
酸性食品增加水分活度的指标要求;
2.
删除“梨、菠萝、无花果”,对应标准适用范围;
3.
由“番茄汁”调整为“番茄制品”。
2.4
酸化食品(新增)
经添加酸度调节剂或通过其他酸化方法将食品酸化后
,
使水分活度大于
0.85
、其平衡
pH
等于或小于
4.6
的食品。
3
、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
a)
冰箱:
2
℃~
5
℃;
b)
恒温培养箱
30
℃±
1
℃;
36
℃±
1
℃;
55
℃±
1
℃
c)
恒温培养室:
30
℃±
2
℃;
36
℃
±
2
℃;
55
℃±
2
℃;
d)
恒温水浴箱:
55
℃±
1
℃;
e)
均质器及无菌均质袋、均质杯或乳钵;
f)
电位
pH
计(精确度
pH0.01
单位);
g)
显微镜物镜:
10
倍~
100
倍;
h)
罐头打孔器或容器开启器;
i)
超净工作台或百级洁净实验室或生物安全柜;
j)
厌氧培养箱(罐)。
变化
1.
增加设备:恒温培养室及其温度指标,可选择使用生物安全柜,厌氧培养箱(罐);
2.
限定显微镜物镜为
10-100
倍;
3.
电位
pH
计精确要求更高由
0.05
改为
0.01
。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培养基:见附录
A
。
G 4789.26
——
2023
4.2
结晶紫染色液:见附录
A
中
A.8
。
4.3
革兰氏染色液:见附录
A
中
A.9
。
4.4
无菌生理盐水:见附录
A
中
A.10
。
4.5
二甲苯。
4.6
含
4
%碘的乙醇溶液:
4 g
碘溶于
100 mL
的
70%
乙醇溶液。
4.7 75%
乙醇溶液
:
分别量取
75 mL
无水乙醇和
25 mL
水
,
混合均匀后备用。
4.8 70%
乙醇溶液
:
分别量取
70 mL
,无水乙醇和
30 mL
水
,
混合均匀后备用。
变化
增加培养基,革兰氏染色液,
70
、
75%
乙醇溶液;并给出了
70
、
75%
乙醇溶液的配置方法。
5
、食品流通领域商业无菌检验
5.1
检验流程
食品流通领域商业无菌检验程序见图
1
。
图
1
食品流通领域商业无菌检验程序
变化
1.
细化无菌检验程序,分为流通检验和生产过程检验;
2.2013
版标准重点针对终端抽样保温验证方案的检验,满足市售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2023
版标准中增加了流通领域商业无菌的检验程序;
3.
检验程序主要修改点为调整
pH
测定与感官检查的先后顺序。
5.2
检验步骤
5.2
检验步骤
5.2.1
样品准备
抽取样品后,记录产品名称、编号,并在样品包装表面做好标记,应确保样品外观正常,无损伤、锈蚀(仅对金属容器)、泄漏、胀罐
(
袋
,
瓶、杯等
)
等明显的异常情况。
变化
1.
删除“去除表面标签”操作;
2.
记录项增加“产品名称”,更准确;
3.
对于异常情况,由“记录异常情况”改为“确保无明显异常情况”。
5.2.2
保温
每个批次取
1
个样品置
2
℃~
5
℃冰箱保存作为对照,将其余样品在
36
℃±
1
℃下保温
10 d
。保温过程中应每天定时检查,如有胀罐(袋、瓶、杯等)或泄漏现象,应立即取出,按
5.2.3
开启并检查。
变化
1.
删除
2013
版中称重的具体要求。;
2.
删除
2013
版中保温后再次称重的要求。
5.2.3
开启食品容器
5.2.3.1
所有保温的样品
,
冷却到常温后
,
按无菌操作开启检验。
5.2.3.2
保温过程中如有胀罐(袋、瓶、杯等)或泄漏现象,应立即剔出,严重膨胀样品先置于
2
℃~
5
℃冰箱内冷藏数小时后,开启食品容器检查。
5.2.3.3
待测样品保温结束后
,
必要时
,
可用温水或洗涤剂清洗待检样品的外表面
,
水冲洗后用无菌毛巾
(
布或纸
)
或消毒棉
(
含
75%
的乙醇溶液
)
擦干。用含
4%
碘的乙醇溶液浸泡
(
或
75%
乙醇溶液
)
消毒外表面
30 min,
再用灭菌毛巾擦干后开启
,
或在密闭罩内点燃至表面残余的碘乙醇溶液全部燃烧完后开启
(
膨胀样品及采用易燃包装材料容器的样品不能灼烧
)
。
5.2.3.4
测试样品应按无菌操作要求开启。带汤汁的样品开启前应适当振摇。对于金属容器样品,使用无菌开罐器或罐头打孔器,在消毒后的罐头光滑面开启一个适当大小的口或者直接拉环开启,开罐时不得伤及卷边结构。每次开罐前,应保证开罐器处于无菌状态,防止交叉污染。对于软包装样品,可以使用灭菌剪刀开启,不得损坏接口处。立即在开口上方嗅闻气味,并记录。
注:严重胀罐(袋、瓶、杯等)样品可能会发生爆喷,喷出有毒物,可采取在样品上盖一条无菌毛巾或者用一个无菌漏斗倒扣在样品上等预防措施,防止这类危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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