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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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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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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2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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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
第三十七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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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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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转基因食品是需要进行标识的。但《食品安全法》和《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没有给出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对于如何标识也没有具体的描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困扰。
举例:
通过转基因大豆生产出来的转基因大豆油,再通过转基因大豆油生产的糕点,那么这个糕点属于转基因食品吗?需要标识吗?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标识的标注方法如下: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
“转基因XX”。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
“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
“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回到例子,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大豆油,应按照上述方法对应进行标识标注,这个毫无疑问。
对于终产品糕点的标识要求目前是存在争议的,有人为糕点不在标识管理目录内,因此不需要标识的;
有认为糕点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属于转基因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进行标识的。
观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地位应是高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由于我国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直接给出转基因食品的定义。(结合农业农村部
“转基因”专栏的科普信息以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认为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虽不能直接定义糕点为转基因食品,但是使用的大豆油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的,因此,该产品需要标识出使用了转基因大豆油。如果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标注方法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关于标识的第(三)项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各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上述糕点要不要标识转基因的解读也是不一致的。企业在需不需要转基因标识的问题上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以避免自身的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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