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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墨白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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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马黛茶可以作为代用茶或者调味茶的原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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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1:39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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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0358382 发表于 2022-8-26 11:27
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没有错的。72号目前并无废止。
且新法优于后法原则,02年出台了西洋参做为保健食品原料 ...

72号目前并无废止。
-----------------------
废止不废止已无所谓,不是卫健委制定的也没有发了效力,我上面也举例了,农业部门的食品和早期质检就的食品都不是食品原料的规范性文件


西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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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是举例,因为这个名单中还有不少这样的产品,。

按食品安全法27.29.37.38.75.93条规定,国家卫健委才是认定食品原原料的食品行政机关,所以这个文件针对质检可以参考,但不能据此认定是食品原料

但马黛茶仅是茶制品。其公布的对应标准也是食品有关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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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制品也是代用茶也罢,首先的是食品原料才有质检的必要,也就是符合该标准,上面举例过,大街上的石头也检测不出农残。


入境检疫证书/卫生证书不能作为证明货物安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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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72号令也是存疑大大,我不从事进口商,也不想咨询。

但希望你可以问问国家卫健委72号令可以认定是食品原料不,在国家卫健委网站就可咨询,2分钟就能完成留言(一锤定音)http://www.nhc.gov.cn/wjw/hud/hudong.shtml

但我敢打赌,国家卫健委不会据此就认定马黛茶是食品原料。
(大宝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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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1:56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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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黛茶没有批准可以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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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3:07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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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和为贵 于 2022-8-26 13:08 编辑
滋美食品 发表于 2022-8-26 11:56
马黛茶没有批准可以用吧

如这个函件
2034号公告是可以食用的农产品,也可以理解为食用农产品,也就是农业部门的食品。这个食品是广义的,对农业部门是有法律效的,因为2034号公告也有很多是中药材,也有非食品原料。 但这个2034号公告对食品安全法或国家卫健委,以及食品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市场局)没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到海关也是(海关函件和这个函件很像),海关的食品是广义的,可以吃的都算食品,都拿这个检验。但是不是《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原料,这个需要国家卫健委审查,

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记录保存的信息。

所以必须有国家卫健委的批文(文字记载)的才合法

复函.jpg(1.48 MB, 下载次数: 4)

复函.jpg
(大健康食品清关供应链——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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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5:57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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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 发表于 2022-8-26 11:39
72号目前并无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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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不废止已无所谓,不是卫健委制定的也没有发了效力, ...

当年就是质检总局联合卫计委发的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则说明了卫计委认可了附件中的产品是有标准产品。
进口保健品、化妆品、食品、酒类、乳制品专业报关、商检、清关、标签备案、批文办理,为进口产品企业提供一站式进口供应链服务!020-3885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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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7 09:21 | 只看该作者 | 发表于: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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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0358382 发表于 2022-8-26 15:57
当年就是质检总局联合卫计委发的文件。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 ...

且新法优于后法原则,02年出台了西洋参做为保健食品原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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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答复看不懂,02年就出台了西洋参仅限保健食品,09年72号文件却认为是普通食品?,,按你说的:“新法优于后法”,也看不懂,只有“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和后法是一个呀,相对的只有旧法。

以上可以说明,72号文件不是认定食品原料的,仅是针对雷竞技百科 检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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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麻籽也是,2017年之前的多个复函确认不是食品原料,这个也证明了72号文件的无效;

05110308 中药酒 ,更加能说明,因为任何外国的中药材都是按这个质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然后食品加药都是违法的,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质检能证明是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法17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04070103 蓖麻籽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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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百科 检验是质检,出入境(海关)的工作,所以联合卫健委,仅是针对质检发的文,因为质检也是卫健委管辖的。

如果是食品原料的认定,卫健委也无需要和质检联合发文,即便发文,卫健委应该在前,这个是规则。

并且72号文件说的很明确:“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这个文件仅仅针对“检验”。,第一条也有:“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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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从事进口工作的,在日后的民事和行政也负有举证责任,不信你可以问问国家卫健委网站就可咨询,2分钟就能完成留言(一锤定音)http://www.nhc.gov.cn/wjw/hud/hudong.shtml

也可以问问,国家市场总局,可能这个工作已经划给出入境了,你可以网上咨询下国家出入境现在就叫中国海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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