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餐饮店农产品如何索证索票
您好。请问:
第一,食品安全法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那餐饮单位采购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怎么算查验合格证明?
第二,食品安全法6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是否是对53条的特别规定?即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可以不适用53条?那餐饮店采购蔬菜和水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适用这条?
第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如果被抽检出产品不合格,(省市地区没有额外的法规规定的话)如何才算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谢谢
留言日期:2019-10-29
【总局回复】
您好,您关于“餐饮店农产品如何索证索票”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进行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随货证明文件查验进行了具体细化,详见条款6.3.1。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条款
6.3进货查验
6.3.1随货证明文件查验
6.3.1.1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6.3.1.2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6.3.1.3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6.3.1.4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6.3.1.5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6.3.1.6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6.3.1.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6.3.1.8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1-0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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