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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onghengyh 于 2022-3-15 08:58 编辑
多年来,食品标签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成为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的高频问题。在实际执法中,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注事项究竟是食品标签,还是广告或消费信息?多地执法人员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以一起投诉举报案为例对此问题加以分析,为执法同仁提供办案思路。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食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当事人销售的威益威牌劲辣烤脖、香里吧牌烤脖子的执行标准均为GB/T23586,标准中不含有烤制的工艺,但该产品的品名及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烤”字,该标识内容虚假。二是当事人销售的宫廷桃酥的配料表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该添加剂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其标示不符合相关规定。三是当事人销售的威益威牌劲辣烤脖和香里吧牌烤脖子的外包装上标有“武汉一绝”的内容,该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开展检查。经过核查,执法人员发现超市销售的威益威牌劲辣烤脖、香里吧牌烤脖子、宫廷桃酥确实存在举报的问题。 一是食品名称中带有“烤”字不符合食品制作工艺。执法人员分别发函至上述两种食品生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局请求协查。结果表明,威益威牌劲辣烤脖和香里吧牌烤脖子均是按照酱卤肉制品标准GB/T 23586-2009生产的,生产过程中不包含烤制工艺。 二是无铝泡打粉在食品配料表中未正确标示。该超市经营的宫廷桃酥配料表中含有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予以明确。依据《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3.1和3.2的命名原则,无铝泡打粉应标注为复配膨松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条明确: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因此,无铝泡打粉正确的标示内容应为:“复配膨松剂(淀粉、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涉案宫廷桃酥上无铝泡打粉的标注不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的规定。 三是食品包装上的“武汉一绝”内容不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威益威牌劲辣烤脖和香里吧牌烤脖子的外包装上标有“武汉一绝”的内容,而上述两种食品生产商分别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和山东省平原县,均无法提供标注“武汉一绝”的相关证明材料。
定性处理 上述三个问题都涉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围绕立法目的和宗旨、调整范围和对象、具体法条选择、有无特别规定4个方面缜密思考,准确适用。 一是从立法目的和宗旨来看。与本案密切相关法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立法宗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从这3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共同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获得赔偿权等9项权利,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法、一般法。相比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法。本案中,无铝泡打粉的标注问题涉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较为妥当。“劲辣烤脖”“香辣烤脖子”的“烤”字以及“武汉一绝”均不涉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理。 二是从具体法条选择来看。第一,宫廷桃酥上的无铝泡打粉标注不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具体来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第二,“劲辣烤脖”“香辣烤脖子”尽管名称标注时有“烤”字,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符合广告特征,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一定的影响。此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在食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武汉一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从有无特别规定来看。虽然无铝泡打粉的标注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需要考量其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标签瑕疵规定的情形。标签瑕疵应考虑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所下的定义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中对泡打粉这样表述: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本案中,宫廷桃酥上已标明该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即使未将泡打粉的配料一一标示出来,也算有标准依据可循,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认定为标签瑕疵较为妥当,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其他两个问题无特别规定,无须再考量其他因素。
执法提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问题,但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并非一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本案中,食品名称中带有“烤”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无铝泡打粉的标示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食品包装上标注“武汉一绝”,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理。执法人员应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运用排除法、比较法等手段,对经营者轻微违法问题多教育引导,督促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问题则要加大惩治力度,震慑不法经营者。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高超樊 张秀英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02/23/content_21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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